鉴定失误案例分析

鉴定超范围执业的代价:一起被撤销的鉴定意见书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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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以司法部2019年度通报案例为切入点,拆解司法鉴定机构因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出具鉴定意见导致文书被撤销的全过程,分析受理环节资质审查缺失的根因及制度改进。

一份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建立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之上。一旦越过登记的业务范围,哪怕鉴定结论在技术上并无偏差,整份文书也会因程序违法而丧失证据资格。2019年司法部通报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超范围执业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值得每一位鉴定人警醒。

案情回溯:一份"跨界"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核准,其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主要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等事项。2018年下半年,该中心接受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委托事项包括"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该中心安排了兩名登记在"法医临床鉴定"名下的鉴定人承办此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不仅审查了患者的病历资料和临床检查结果,还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学分析,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就"死因与诊疗行为的关联性"作出了判断——这部分内容实质上涉及了法医病理鉴定的业务范畴。

鉴定意见书出具后,被告方在质证环节提出异议,认为该中心的登记业务范围不包括法医病理鉴定,其就死因问题发表意见属于超范围执业,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

差错定位:受理环节的资质审查缺失

本案的差错发生在受理环节。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负有审查自身资质是否覆盖委托事项的义务。具体而言:

  • 该中心的登记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而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死因分析"属于"法医病理鉴定"的范畴,依据的是《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对两个鉴定类别的明确划分。
  • 鉴定机构在受理时未对委托事项进行细致的类别比对,将超出自身登记范围的事项一并接纳。
  • 鉴定人在实施鉴定过程中,也未意识到对死因的分析判断已越界至法医病理领域,直接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论述。

从制度层面看,差错的根因在于机构内部的资质管理混乱。该中心虽然建立了受理审批流程,但审批表上仅设有"是否接受委托"的笼统勾选栏,没有针对委托事项与登记业务范围逐项比对的核查机制。鉴定人对执业边界的认知模糊也是重要因素——部分鉴定人误以为"法医临床"与"法医病理"同属法医类,可以交叉出具意见,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二者列为独立的鉴定类别,各有其登记条件和执业范围。

处理结果:行政处罚与鉴定意见的命运

经投诉人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后认定该中心存在"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该中心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讼层面,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书中涉及死因分析的部分超出了鉴定机构的登记业务范围,该部分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不予采信。法院同时指出,对于需要法医病理鉴定事项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另行鉴定。

案例推动的改进

本案及同期类似案例的查处,推动了以下制度改进:

  1. 受理审查精细化:多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鉴定机构在受理环节建立"委托事项—登记范围"逐项比对制度,审批表须明确列出委托事项对应的鉴定类别,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2. 执业分类的再明确:2020年司法部修订《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医临床鉴定与法医病理鉴定的边界,明确将"死亡原因分析""死后变化评估"等事项划归法医病理鉴定专属范围。
  3. 鉴定人继续教育:部分省份将"执业范围与边界"纳入鉴定人年度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要求鉴定人签署执业范围知情承诺书。

结语

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服务,其证据效力首先来自程序的合法性。超范围执业看似只是"多写了一段话",但动摇的是整个鉴定意见的根基。对于鉴定人而言,清楚自己"不能做什么",与掌握"能做什么"同等重要。


  1.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转载)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 司法部2019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通报
  5.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参考文献

误鉴复盘分析

差错类型 程序违规
差错环节 受理
一句话教训

鉴定机构在受理环节必须逐项比对委托事项与登记业务范围,越界出具的意见即使技术正确也将因程序违法而丧失证据资格。